2006年11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如此“联合发文”有悖法治精神
陈光豪

  日前,陕西省19个部门联合下发《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》,规定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严重的地区将追究领导责任。据了解,这19个部门包括该省民政厅、公安厅、司法厅、高级人民法院、交通厅、省卫生厅、团省委等(11月12日《华商报》)。
  不可否认,多部门联合发文对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,但是我们也应看到,此番下文是由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联合发文,在理论上存在颇多问题。
  首先,有悖于法治精神。我们知道,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构,本来就应该尽可能与行政部门保持距离。否则,一旦具体的联合行为被诉,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法院如何“独善其身”,又如何在公众的心目中维护好中立、公正的形象呢?事实上,这一点已广为诟病,连一些法院也已深有体会,并积极改正。
  其次,我们还应考虑,一旦相关当事人质疑文件本身,比如质疑文件的处罚幅度有悖上位法,那么,谁有资格成为“联合发文”的上级主管部门呢?
  应该看到,单就《意见》本身而言,它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,而是抽象的“行政行为”(因为有法院的参与,说其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还是欠严谨的,只不过实践中是这么定性),不具有可诉性。即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,当事人若对《意见》本身有异议,是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。
  按惯例,只好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或同级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那么问题又来了:这里19个部委又没有成立相应的联合办公室,自然此路不通;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被受理,这等于默认同级人民政府是同级法院的上级机关,显然有悖相关法律规定及权力构架。不然,既不可诉,又无法走行政复议之路,又有什么正常途径可循呢?又如何保证联合文件不会侵犯当事人利益呢?从这个角度讲,法院与行政部门的联合发文,比起联合执法“错加一等”。
  一言以蔽之,扮演中立角色的法院,还是少凑联合发文、联合执法的热闹为好。